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190号之二
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方水镇白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熊天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369号附4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秋蒙,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道权,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道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7元,由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文孝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亚丽
书 记 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