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405号
原告:四川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西段9号融信智慧广场2幢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鹏,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369号附4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帮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四川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8元(已减半),由四川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煜
书 记 员 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