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3774号
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509211。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胜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江滨花园1号别墅6#103室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XT5RX4H。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胜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67.5元,由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