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胡某某与江西长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4684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长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阳新区东区6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LBKW0U。
法定代表人:罗璜敏,总经理。
原告胡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长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3.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文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