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特2号
申请人: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115号(综合楼)首层106-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家延,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人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209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项裁决(终局),即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家延2018年7月1日至31日工资11510元,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家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510元。事实与理由: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两项终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查明,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2097号裁决:一、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家延2018年7月1日至31日工资11510元;二、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家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510元;三、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家延2018年1月10日至8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971元;四、驳回*家延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第一、二、四项为终局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
在本院受理后,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本院,已就上述仲裁裁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0402民初1525号。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书包含终局和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各项裁决内容均基于同一事实,本案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驳回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2097号仲裁裁决第一、二项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本院退回广东长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