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异1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查期限内,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建华
审判员 黄开文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