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开工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281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国际金融中心裙楼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石开工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宝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开工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281执1641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