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旺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与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624号

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大市场潜川街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889J10。

经营者:周洁,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屏峰村巢无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1699XK。

负责人:戴李淳,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幢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XCQB9R。

法定代表人:戴李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花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