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624号
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大市场潜川街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889J10。
经营者:周洁,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屏峰村巢无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1699XK。
负责人:戴李淳,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幢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XCQB9R。
法定代表人:戴李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巢湖市伟业铝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花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