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3195号
原告:***,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幢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CQB9R。
法定代表人:戴李淳。
被告:安徽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097107。
法定代表人:许吉文。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美丽
书 记 员 范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