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终2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开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河路99号玫瑰坤城花园C-6栋1404室。
法定代表人:焦仁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开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发现,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晓非
审 判 员 刘 强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肖冰
书 记 员 王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