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5447号
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云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447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44771A(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海,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邵先超,男,汉族,***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邵先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046元,由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