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4908号
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4010071392056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447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Q49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