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号之一
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璞,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6层601614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秀,公司经理。
被告:***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标准化厂房内的6厂房。法定代表人:俞小利,公司经理。
被告:俞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
被告:***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俞伟、***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俞伟、***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8775元,减半收取计4388元,由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