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号之一

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璞,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6层601614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秀,公司经理。

被告:***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标准化厂房内的6厂房。法定代表人:俞小利,公司经理。

被告:俞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

被告:***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俞伟、***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俞伟、***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8775元,减半收取计4388元,由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