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号
申请人: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2720940F。
法定代表人:王璞,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6号楼6层60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254683572。
法定代表人:韩文秀。
被申请人: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标准化厂房内的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THCW35。
责任人:俞小利。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44771A。
法定代表人:王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东尼电力有限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