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恒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5447号 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云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4477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44771A(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力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046元,由原告合肥天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