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新区管理委员会、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2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849935万元;承担该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暂算至同年10月12日为8258.08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时止;暂算至同年10月12日为8670.98元)3.负担受理费25136元、执行费14798元。4.由被执行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20年10月29日,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5362.41元。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1250564.41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7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兴汉新区管理委员会、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