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江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石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艾江公司返还艾江公司垫付款、受理费229397.5元、执行费33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晶石公司未履行义务,艾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艾江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交纳案款70000元,次日交纳案款30000元,以上共计100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履行的案款129397.5元申请执行人艾江公司与被执行人晶石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晶石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返还艾江公司3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返还3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返还69397.50元;二、晶石公司如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晶石公司自愿承担全部尾款利息,并就未偿还部分自违约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3341元被执行人晶石公司已交纳。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阳
书 记 员 杨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