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垫付款,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4万元,未返还垫付款89397.50元,执行费已缴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就未给付的垫付款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汉中市晶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垫付款2万元,剩余垫付款69397.50元于2023年1月2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3执恢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彦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杰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