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金彩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76号之二
申请人:赣州金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6272670D,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彭计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良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H7NUOP,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绵江路泰安家园11栋1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邱涛,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永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20473506,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旭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赣州金彩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吴华所有的房产抵押担保置换解除公司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子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赣州银行银河支行营业部,账号:28×××52)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