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81民初2148号之二
原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3号楼10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国展路56号业恒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安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