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74镇江新区丁卯咏顺建材经营部与镇江市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1574号
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咏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91MA1N4PFL7Y。
经营者:何靖,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沈书赔,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9939345XN。
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咏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镇江市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咏顺建材经营部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咏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86元,由原告镇江新区丁卯咏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