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5民初1886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新,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郸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大道中段创业中心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吗:91411628MA3X914Y8C。
法定代表人:王康,经理。
被告:赵刚,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新、被告赵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石材款592848.5元;二、诉讼费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份,被告公司的李健、赵刚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石材购销合同,用于周口市住建局筑路项目,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供货价值592848.5元。被告公司的代表人李健、工地负责人赵刚出具收据,被告至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赵刚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赵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不是该公司负责人,只是公司的雇员,是李健的司机,在履行自己的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责任,雇员在履行活动的时候,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原告对此也明知,故赵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4日,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石材购销合同”一份,李健代表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字,并加盖“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乙方***在该合同上签字,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石材产品,结算方式:送货金额满三十万元,付清该批次货款。2020年12月16日,被告赵刚向原告***出具收条及欠条,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提供的石材,一共收到芝麻白石材,尺寸(mm)1000*450*250共计1494块168.075立方,尺寸(mm)1000*300*250,共计1595块119.625立方,平石尺寸(mm)50*25*10,共汁969块12.11立方。尺寸(mm)1000*450*250,价格1750元/立方,金额=168.075*1750=294131.25元。尺寸(mm)1000*300*250价格1600元/立方,金额=119.625*1600=191400元。尺寸(mm)50*25*10价格1550元/立方,金额=12.11*1550=18770元。共计金额:504301元,大写:五十万零肆仟叁佰零壹元。欠***石材款共计伍拾零肆仟叁佰零壹元整,欠款人:赵刚2020.12.16号”。2022年1月31日,李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港区欠款石材块砖捌万捌仟伍佰元,李健2022.1.31号。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石材购销合同、收条、欠条、电话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石材,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健、赵刚向原告***出具收条、欠条,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偿还。被告赵刚向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504301元与李健向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88500元,合计592801元。原告请求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石材款592801元,本院应予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赵刚偿还石材款,依据不足,被告赵刚向原告***出具收条及欠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行为应由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辩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材款5928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64.25元,由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