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3039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文博路东4号楼5层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UEWL57。
法定代表人:王现央。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大道中段创业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628MA3X914Y8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起诉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9.34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