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郸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大道中段创业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914Y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住**省周口市川汇区。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生,住郸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
上诉人**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8元,减半收取4864元,由上诉人**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