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003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大道中段创业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914Y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0年03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软件新城B16栋,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