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2682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大道中段创业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914Y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