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1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珊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003执192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小明
审判员  刘尧舜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