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354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7773M。
法定代表人:林东鸿。
被告: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238号二栋一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65K74Q。
法定代表人:周亚军。
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佳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1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2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