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安通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607号
原告: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姚家浦村马家漕漕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33870J。
法定代表人:朱树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姚市安通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四海大道92号(姚北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FA26C。
法定代表人:方吉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安通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863.50元,由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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