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三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阳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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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湖城港湾****。
法定代表人:姚敏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雄,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坤,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姚家浦村马家漕漕柱/span>
法定代表人:朱树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伟,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阳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span>
法定代表人:徐士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邱风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三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坤、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小伟、上海阳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9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西省三泰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三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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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肖
审判员卢世昌
审判员张玉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彭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