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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2337号
原告:宁波及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679号2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J33B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姚家浦村马家漕漕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8033870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1027433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及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及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及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及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及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