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杭氏建材有限公司、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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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4015号之一
原告:浙江杭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沽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56875340N。
法定代表人:陈国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倩,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紫薇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477673。
法定代表人:陈福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克平,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杭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杭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0.5元,由原告浙江杭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