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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6执3986号
申请执行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紫微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477673。
法定代表人:陈福生。
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石埠头西区9东南方向162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726ME01787742。
法定代表人:黄惟善。
被执行人: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056875172F。
法定代表人:黄惟善。
本院在执行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1)浙0726执398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6民初219号已于2021年9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345376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200万存款并已依法冻结扣划,未发现其它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6执39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黄志远
审判员项凯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胡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