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39-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紫微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观林。
被告:安徽中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经济开发区皖潜大道0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340元,减半收取计25567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殷 平
审 判 员 马 骥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吴海燕
书 记 员 叶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