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798号
原告:浙江零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林风花园沁林苑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宣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琴,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紫薇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零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零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零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