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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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3660号
原告:***,女,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民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民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