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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3660号 原告:***,女,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民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民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