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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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5民初262号之一
原告:丽水国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278246699,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去括苍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477673,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丽水国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丽水国忠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丽水国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