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84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
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浙0784执8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