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执169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45384617.9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及企业犯罪其财产均被公安机关查封或封存,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5384617.91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