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285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圩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猛。
被申请人:江苏金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华夏国际酒都商贸城J4-17幢6号(106、203)。
法定代表人:罗用美。
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金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金德国际花园三期4-S05、4-S01、4-S02、4-S03、4-S04,宿迁市金德国际花园三期S1-S02、S1-S03,宿迁市金德国际花园3-S04、3-S07、3-S08、2-S04、2-S07、2-S08、2-S10、3-S01、3-S05、1-S01、1-S03、1-S07、1-S13、1-S15、19-S03、S2-S04、2-S06、1-S08、19-S06、S2-S01、3-S03、2-S01、1-S09、1-S16、19-S04、2-S02、2-S09、1-S04、1-S06、1-S11、S2-S03、3-S06、1-S05、1-S10、19-S02、S2-S02、3-S02、1-S17室房产(保全价值3000万元)。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苏金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金德国际花园三期4-S05、4-S01、4-S02、4-S03、4-S04,宿迁市金德国际花园三期S1-S02、S1-S03,宿迁市金德国际花园3-S04、3-S07、3-S08、2-S04、2-S07、2-S08、2-S10、3-S01、3-S05、1-S01、1-S03、1-S07、1-S13、1-S15、19-S03、S2-S04、2-S06、1-S08、19-S06、S2-S01、3-S03、2-S01、1-S09、1-S16、19-S04、2-S02、2-S09、1-S04、1-S06、1-S11、S2-S03、3-S06、1-S05、1-S10、19-S02、S2-S02、3-S02、1-S17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