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

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与云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922民初1522号
原告: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新城区南鲸路1巷**。
法定代表人:戴承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云县爱华镇草皮街**
法定代表人:罗席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洱宏伟公司)与被告云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云县林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洱宏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承荣,被告云县林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洱宏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澳洲坚果苗款465015元和利息186006元,共计65102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参加被告招标并中标后,双方于2015年7月7日签订了《云县2015年夏季造林苗木购销合同》(第七标段)。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1.84万株澳洲坚果苗,价格15元/株,苗款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20%,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30%,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25%,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造林所需的苗数量增加,又于2015年8月3日签订了《云县2015年夏季造林苗本购销补充合同》(第七标段)。在补充合同中约定,被告增加向原告采购11093株果苗,苗款单价、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与前述合同一致。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供给被告合格苗共129493株,被告共应支付苗款1942395元。果苗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分四次共向原告支付了1477380元苗款,但剩余苗款465015元和利息186006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云县林草局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债务本金认可,但利息不予认可,也解决不了。对已支付的坚果苗款及余款数额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7日,普洱宏伟公司(乙方)与云县林业局(甲方)签订了《云县2015年夏季造林苗木购销合同》(第七标段)。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18400株澳洲坚果苗,单价15元/株,总金额为1776000元。付款方式:苗木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20%支付苗木款给乙方,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30%,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25%,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苗地点、时间及验收办法、苗木包装及运输方式。2015年8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云县2015年夏季造林苗本购销补充合同》(第七标段)。云县林业局再次向原告采购11093株澳洲坚果苗,总金额为166395元,苗木单价、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与前述合同一致。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云县林业局供给澳洲坚果苗共129493株。云县林业局应向原告支付苗款1942395元。云县林业局共支付了苗款1477380元,尚欠465015元未付。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云县信访局反映云县林业局欠苗款事项。2018年11月7日,云县林业局向原告作出答复,但仍未支付苗款。2020年7月16日,云县林草局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原告苗款465015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苗款465015元及利息186006元,多次催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云县林业局现更名为云县林业和草原局。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应澳洲坚果苗的义务,云县林草局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苗款。被告对欠原告苗款465015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186006元的主张,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自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次日即2020年7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50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县林业和草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苗款465015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50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被告云县林业和草原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家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新美
书记员姜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