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

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景法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承荣,系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8040543-7。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新城区南京路1巷**号。
委托代理人***,男,系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彝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申请人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景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云F×××××号牌轿车以45000.00元折抵给申请人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普洱宏伟园艺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景法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