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3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天津市博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再73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津检民监[2019]120000001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肖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