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xx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5民初981号
原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
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xx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1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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