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5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南环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0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西环路西侧新华西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5298868T。
法定代表人:倪中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50万元,缴纳执行费77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11月19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11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到庭,对询问了公司情况,2019年12月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17日本院多次去房产、不动产、规划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9年12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50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