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津0104民初3492号
原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舒建设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天津市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物业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开住建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舒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被告华大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伟,南开住建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祥花园业主大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本案涉案工程是小区围墙维修改造工程,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后由监理方和二被告进行验收合格,并经审价咨询机构审价,二被告也对审价报告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毕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工程结算金额也已确认,故原告有权主张与之对应的工程款。被告应积极履行向第三人申请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手续以支付工程款及原告垫付的监理费、审价费用。涉案工程竣工至今已逾两年,原告仍未获得合同约定的95%工程款即345140.7元,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华大物业公司签订诉争施工合同系基于当时与凯祥花园业主大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代为处理建筑物公用部分维修事宜,考虑到其已经不再为诉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其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凯祥花园业主大会作为工程的实际发包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以及利息损失。被告凯祥花园业主大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3日,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和华大物业公司共同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润舒建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凯祥花园小区围墙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凯祥花园东西院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399301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决算审价为准;工程期限:本工程定于2017年10月13日开工,于2017年12月13日竣工,总日历天数62天。合同第6.2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付乙方95%,尾款5%五年后一次付清。14.6.1条载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时间五年。2017年10月13日,华大物业公司、凯祥花园业主大会作为委托人与监理人天津神州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凯祥花园小区围墙应急维修工程(20170608)。2018年1月16日,神州公司针对涉案工程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载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施工程序正确,能满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的达到合格标准,同意验收。同日,润舒建设公司、华大物业公司、凯祥花园业主大会、神州公司在涉案工程的《维修工程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验收结论:经几方确认,按施工合同内容全部完工,没有增减项,并验收合格。2018年3月2日,华大物业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维修工程审价合同》,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涉案工程进行工程决算审价。2018年9月1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华大物业公司、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出具《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载明审价结论为涉案项目的送审价为399301元,经审价后的审定价为363306元,核减金额为35995元,以上决算审价金额经三方签认可,作为最终工程决算价款的依据。同日,华大物业公司、凯祥花园业主大会、润舒建设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决算审价审定单》上盖章确认意见均为“同意”。2019年9月18日,华大物业公司、凯祥花园业主大会、润舒建设公司以及神州公司签订《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凯祥花园院内小区围墙应急维修工程验收结论为施工质量合格,验收通过。同日,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华大物业公司发布《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结果公示》和《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坐落于南开区××花园项目于2017年10月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小区围墙实施应急维修。本次工程由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现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最终维修工程总决算金额为377281.54元(其中维修决算费用为363306元、审价费用为3993.01元、监理费用为9982.53元),从该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中核减。特此公示。”2019年9月29日,凯祥花园业主大会、华大物业公司发布《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坐落于南开区××花园项目,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小区围墙实施应急维修,其《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工程决算书、《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结果公示》、《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已于2018年9月18日起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特此证明。” 另,2018年2月6日,神州公司开具涉案项目的监理费用发票(金额9882.53元);2018年9月13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具涉案项目的审价费用发票(金额3993.01元);2018年12月28日,润舒建设公司向华大物业公司开具涉案项目的工程款发票(金额363306元)。庭审中,润舒建设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项目的上述审价费用、监理费用均由润舒建设公司以现金形式垫付,并提交对应发票原件。 庭审中,华大物业公司辩称已经退出凯祥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2018年6月后公司已经遣散所有员工,不再实际经营业务,故同意由南开区住建委直接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付润舒建设公司;南开住建委表示可以向润舒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监理费、审价费,但要求其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庭后,润舒建设工程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庭后向南开住建委提交了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全部材料,但得到回复称原审价报告按11%的税率核算工程款,但税率现已降为10%,故要求按新税率重新审价核算工程款,润舒建设公司对此不能同意,故无法通过正常申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获得工程款。
一、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小区围墙维修改造工程款345140.7元、监理费9882.53元、审价费3993.01元,合计359016.24元(款项从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支付原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业主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5140.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7元,减半收取计3343.5元,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凯祥花园业主大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惟威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