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2452号
原告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润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崔忻亭
书记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