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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9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执行人: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环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8诶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西充县,现住河北省固安县。******
***诉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了(2017)冀09民终37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收到该部分案款后承诺不再追究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