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845号
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九号贵阳医学院科技楼8层C座。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1号五江花园B幢19-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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