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12675号 原告: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1号五江花园B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330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24幢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6581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富士公司)诉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用720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使用、管理的8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合同期限12个月,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费用合计29760元,被告应按季支付。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720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维保费金额无异议,但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21年6月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办理电梯移交通知书、发票复印件;被告未提交证据。对于上述证据符合三性原则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使用、管理的巴南府邸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原告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本合同期限2年,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电梯维保清单及日常维护保养费,共计29760元;结算方式(季度支付),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744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744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744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74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2021年6月2日,原告开具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保养费7440元,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2021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办理电梯移交通知书,载明由原告维护保养的8台天梯合同到期等。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尚欠7207元电梯维护费用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服务费用。被告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理由正当,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共计720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提交的发票复印件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原告已履行提供发票义务,被告应予以付款。 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东莞富士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用720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重庆***,由被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